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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文化蕴涵的法治精神及其当代启示

时间:2019-12-18 19:49     来源: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作者:李 霞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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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道家文化发展至此,人类生存必须面对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这两大矛盾都在其理论建构中得到消解,道家文化完成了自身的逻辑演变过程。

 

  【摘要】:法治精神是一种崇尚法律、遵守规则、注重程序的精神。道家文化蕴涵的法治精神内涵丰富—— “法自然”的思维方式蕴涵着法治公正精神,“无为而治”的政治哲学蕴涵着尊重规律的法治科学精神,“犯法者虽贤必诛,中度者虽不肖必无罪”的法律思想蕴涵着法治平等精神,“德法兼用”、“礼法并举”的治国方略蕴涵着法治人文精神。这对今天的法治建设不乏启示意义。

  一、“法治精神”的内涵及其在道家文化中的形态

  “法治精神”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法学范畴。其核心要义是崇尚法律、遵守规则、注重程序,具体内涵包括追求公平正义的公正精神、崇尚自由平等的平等精神、维护和谐秩序的和谐精神、尊重规律和法则的科学精神、注重惩恶扬善的人文精神等。“法治精神”虽是现代法学中的专业术语,但其实存形态很早就开始孕育,与“法”的理念的产生同时。早在人类文明“轴心时代”,法的理念和法治精神便在古希腊、中国等地诞生,并在数千年历史运行中丰富、发展和完善,成为今天进行法治建设的历史文化资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时期。《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 [1]。

  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家文化蕴涵着丰富的法治精神。道家文化与法治的关系似乎并不十分紧密,先秦道家经典文本中甚至不乏“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老子》第五十七章) [2] 等对法律作用的否定之辞。但这只是一种表象,是在当时特定背景下对已经异化为诸侯混战之工具的法令的否定,而非对规范各种关系、构建社会秩序之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的否定,这样做恰恰为建立真正的法治秩序扫清障碍。从思想实质上说,道家的文化精神恰恰是十分契合法治精神的。

  从其产生和存在形态来看,道家文化中的法治精神并非道家代表人物按照一套模式设计出来,更不可能像现代学科分类那样分门别类地标属于“法学”领域,而是混杂、蕴藏在其集各种思想文化观念于一体的思想体系中,这也是中国古代思想文化的共同特征。换句话说,道家文化中的法治精神是“蕴涵式”的,而非“建构式”的。具体来说,道家文化蕴涵的法治精神有两种存在形态:一是隐性形态,表现在道家文化蕴涵的价值取向、思想理念和精神旨趣中;一是显性形态,表现在道家文献典籍对“法”的直接论述中。如果说老庄道家中多为前者,那么,黄老道家中便以后者为主。

  老庄道家深刻揭示了人与自然、社会规范与自然规律的关系问题,“以正治国”、“大制不割”等治国理念孕育着法治理念的萌芽。“以正治国”(《老子》第五十七章)[2]蚪是主张用正常的、常规的方法治国理政,亦即顺应事物的固有特性和自然规律。“大制不割”(《老子》第二十八章)[2]认为完美的制度法令不应破坏“道”的完整性,不应走向偏颇和极端,不应伤害自然事物和人类社会,而应尊重事物特性和人的本性,遵循事物规律和宇宙秩序,完整体现“道”的法则、特性和秩序。这一思想反映了对规律和秩序的尊重,包含法治理念的萌芽。

  除了1973年马王堆汉墓出土的《黄老帛书》,《管子》、《淮南子》也较多体现了黄老道家思想。黄老道家思考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从正面阐述了法治的必要性。首先,在自然法则的基础上对儒家之“礼”和法家之“法”加以吸收,对法治理念予以正面肯定,形成德法兼用、礼法并举的治国方略,确立了仁义礼法等社会治理规范在道家思想体系中的地位。《管子·心术上》说:“虚无无形谓之道,化育万物谓之德,君臣父子人间之事谓之义,登降揖让、贵贱有等、亲疏有体谓之礼,简物小未一道、杀偿禁诛谓之法。”[3]其次,明确提出“道生法”的命题,从本体论高度对“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进行论证。《黄老帛书·经法·道法》指出:“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能自引以为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也。”[4]正因为“法”生于“道”,即生于宇宙自然法则,它才能成为评判是非、得失、曲直的准则,一经产生便“弗敢犯”、“弗敢废”[4],不能因君主个人好恶而废弃。黄老学专家丁原明先生指出:“帛书以道论法,并将其作为‘法’的本体论根据⋯⋯ 大大强化了‘法’的客观本性,使其成为规范个体和国家行为的规定、度量和标准。”[5]

  道家文化发展至此,人类生存必须面对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这两大矛盾都在其理论建构中得到消解,道家文化完成了自身的逻辑演变过程。与此相应,道家的法治理念也完成了从隐到显的发展过程。

  二、道家文化蕴涵的法治精神的主要内容

  (一)“法自然”的思维方式和“法度者,正之至也”的思想蕴涵着法治公正精神

  宇宙运行有自然法则,人类生活有社会法则,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方面,社会法则具有主体性、能动性,自然法则具有天然性、盲目性;另一方面,社会法则受制于自然法则,必须以遵守自然法则为前提。基于这一认识,道家将“法自然”确立为人类社会根本法则。“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老子》第四十二章) [2]“道”既是宇宙万物产生的终极根源,也是人类必须遵循的根本法则。“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二十五章) [2]“道法自然”意即“道”所效法的是宇宙自然秩序、天地自然法则、事物自然规律,而人、地、天、道之间又是递相效法的关系,最终的效法对象都是“自然”。

  道家把自然的法则和秩序归结为公正无私。《老子》第七十七章说:“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而奉有余”[2],必须以“天道”的公正无私来纠正“人道”的不公和偏私。黄老道家则明确提出“法度者,正之至也”的命题,强调法律必须起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淮南子·本经》说:“用六律者,伐乱禁暴,进贤而退不肖,扶拨以为正,壤险以为平,矫枉以为直,明于禁舍开闭之道,乘时因势以服役人心也。”[6] 《黄老帛书·经法·君正》指出:“法度者,正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3] “法度”不是主观意志的产物,而是以天下“正道”为根据、依据事物本身特性和道理制定,因而是最公正的法则。

  道家还认识到,“法”的公正性必须依靠人来实现。首先要求最高统治者带头守法和用法:“居则有法,动作循名,其事若易成。”(《黄老帛书·十六经·姓争》)[3]有法者而不用,与无法等。是故人主之立法,先自为检式仪表,故令行于天下。”(《淮南子·主术》)[6]其次要求具体执法者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黄老帛书·经法·名理》说:“是非有分,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符。”[4]再次要求最高统治者和具体执法者在处理矛盾纷争时不能掺杂私心杂念,做到公正无私:“兼爱无私,则民亲上”(《黄老帛书·经法·君正》) [4]“精公无私而赏罚信,所以治也”(《黄老帛书·经法·君正》) [4]“谨守吾正名,毋失吾恒刑,以示后人”(《黄老帛书·十大经‘正乱》)[4]。这些思想体现了对“法”的公正性的自觉追求,是道家法治公正精神的重要内容。

  (二)“无为而治”、反对主观妄为的政治哲学蕴涵着法治科学精神

  在治国方略上,道家主张“无为而治”。《老子》第三章云:“为无为,则无不治。”[2]“无为”并非“不作为”,而是反对“妄为”,强调以遵循事物固有特性和自然规律的方式去作为;反对“强为”,提倡因势利导、水到渠成式的作为。老子从治国的高度将统治者区分为四个层次:“太上,不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老子》第十七章) ”[2] 。他所推崇的是第一个层次的治理方式,这种治理方式虽实施了治理,却使人感觉不到治理者的存在,这便是以“道”治国的最高境界。黄老道家将“无为”思想朝着依规律、依法度、依规矩治国理政、创业行事、建功立业的方向去阐释和发挥,这在《淮南子》中有充分反映。《修务》篇明确反对将“无为”理解为“不为”,并对“无为”的内涵作了界定:“若吾所谓‘无为’者,私志不得入公道,嗜欲不得枉正术,循理而举事,因资而立功,权自然之势,而曲故不得容者,事成而身弗伐,功立而名弗有;非谓其感而不应、攻而不动者。”[6]”。为了避免一般人的“用己而背自然,故谓之有为”,道家才将其所主张的顺应事务固有特性和自然规律的作为称为“无为”。

  法从其制定来说,虽是人类主观意志的产物,但必须建立在对事物客观认识、把握和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才能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起到规范和调节作用。道家“无为而治”的治国理念包含着必须尊重客观规律的法治科学精神,是十分可贵的历史资源。

  (三)“犯法者虽贤必诛,中度者虽不肖必无罪”的法律思想蕴涵着法治平等精神

  道家认为,法的本质在于“齐”,即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人人必须遵从。《管子·任法》指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3]《淮南子》强调,法律是统治者决断是非、实行赏罚的唯一准绳,对天下所有人都应一视同仁。《主术》篇指出:“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准绳也。悬法者,法不法也;设赏者,赏当赏也。法定之后,中程者赏,缺绳者诛;尊贵者不轻其罚,而卑贱者不重其刑;犯法者虽贤必诛,中度者虽不肖必无罪。是故公道通而私道塞矣。”[6]就现代法治来说,法的普遍约束力在于:一方面,它是“公意”的体现,超越于任何“私意”之上;另一方面,它有国家暴力机器作后盾,任何违法者都将受到严惩,也就是违法必究。从法治精神的培育来看,道家思想蕴涵着崇尚平等、反对专制的法治平等精神。平等是人类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法律意义上的平等的最基本含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权、特殊和特例,包含对公权力的约束、对特权意识和行为的否定。两千多年前的道家能倡导这一思想,实属难能可贵。

  (四)“德法兼用”、“礼法并举”的治国方略蕴涵着法治人文精神

  道家“德法兼用”思想渊源于《庄子》中《天道》等外篇,该篇提出以“道”为本、兼用仁义礼法的治国思想:“先明天而道德次之,道德已明而仁义次之,仁义已明而分守次之,分守已明而形名次之,形名已明而因任次之,因任已明而原省次之,原省已明而是非次之,是非已明而赏罚次之。”[7] 《淮南子》在此基础上提出“德法兼用”的主张。“法”是治国的必要手段,它有两大功能:一是治理国家,“所谓亡国者,非无君也,无法也”[6]二是限制君权,“法籍礼义者,所以禁君,使勿擅断也”(《主术》篇) [5]但仅有法律尚不足以治理好国家,法律是外在的强制性治理手段,在社会治理中只能起到底线层面的禁恶作用,却无法发挥价值目标上的劝善功能,这一功能需要“德”来承担。从人类理性层面上说,法律更多地是一种工具理性,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常规工具,体现了对许多具体目标的追求;道德则是一种价值理性,体现了对真善美等终极价值的追求,是内在于人心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是社会和谐、国家稳定的内在动力,“德形之于内,治之大本”(《要略》篇) J1 。《淮南子》还探讨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提出“法生于义”的观点。《主术》篇说:“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于人心,此治之要也。” 这一思想实际上弘扬了法治必须与德治相辅相成的理念,为法治的实施充实了道德根基,蕴涵着法治人文精神。

  黄老道家还主张“礼法并举”。礼治在中国社会治理史上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礼治精神主要由儒家倡导并经由官方推行。老庄道家基于当时礼治异化所导致的种种欺诈现象,对“礼”多有抨击。但随着社会由乱而治、由分而统,礼的作用便会凸显,黄老道家吸收了儒家的礼治精神,将其与法家的法治精神相糅合,提出礼法并用的治国方针。《淮南子》认为,“礼”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是不可或缺的,具有“可以救败”的作用,是“国之所以存”的必要条件(《齐俗》篇)[6]社会分官方与民间两个层级,官方社会必须用“法”和“德”治理,民间社会必须用“礼”和“俗”治理。“法”必须具有统一性,“德”具有一致性,而“礼”和“俗”必然具有差异性和多样性,不同的礼俗具有各自的适用性,统治者不能用一种礼俗来反对或代替其他礼俗。由此,《淮南子》提出“存异随俗”的主张(《齐俗》篇)[6] 。该书也主张君主用道德对人民进行教化和引导,用法律对人民进行规范和惩戒,以起到“移风易俗”的效果。主张“礼法并用”是强调两者的相融互补性,蕴涵着法治这一刚性的社会治理举措对礼俗等柔性的社会治理举措的包容精神。

  三、道家文化蕴涵的法治精神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一)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道家文化蕴涵的法治公正精神触及法治的根本问题。公平正义是“法”的灵魂,在各民族使用的相当于中文“法”的术语中都包含“正的”、“平的”、“直的”等含义。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即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两千多年前道家追求的公平正义理应在当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得到更高层次的实现。

  社会主义法治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实现,首先有赖于法律体系的完备,做到有法可依。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几十年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为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应该看到,这一体系尚存在不完备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其次,必须落实到司法公正这一具体层面上。习近平同志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他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再次,必须形成从执政到行政、从政府到社会、从国家到个人的实践体系,需要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和人民群众遵法守法的有机统一。最后,需要培育全社会的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出发点、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以重视证据和程序为特点的思维,只有这种思维成为全社会普遍的思维习惯,一个社会的法治建设才真正走向成熟。

  (二)法治活动必须充分尊重客观规律,坚持科学立法

  法律是协调社会关系的基本手段,它通过制定一整套行为规范和程序,来协调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构建和维护社会秩序。社会关系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有其自身固有特性和客观规律。法律作为人们行为准则的强制性规范,必须尊重事物自身特性,反映其所调节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法律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广泛发生作用,必须全面尊重其所涉及的各个领域的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才能真正发挥社会调节功能。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不仅要求有法可依,而且要求有良法可依,其前提是科学立法。张德江同志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所作工作报告中强调:“立法质量直接关系到法治的质量⋯⋯要把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报告指出,“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9]。在坚持科学立法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初步探索出一些路径,如加强立法调查、探索法律出台前评估工作、举行立法听证会等。特别是在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存在重大分歧的立法活动中,应召开听证会,最大限度地取得社会共识。此外,在立法过程中还应分别发挥法律专家和基层单位在立法中的“顶天”与“立地”作用,即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专家的专业把关作用;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必须依法限制公权,反对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 ⋯ 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是指所有公民都平等地享受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其次是指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法律面前没有特权和例外;再次是指所有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同等地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无论什么人都不能法外施恩。

  要切实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必须像道家主张的那样,依法严格约束公权力。在所有可能对法律平等原则造成破坏的因素中,公权力最为突出。因为公权力按其本性来说,天然具有无限膨胀的特性和可能,一旦失去必要的约束而无限膨胀,便有可能逾越法律界限,侵蚀其他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利,造成法律上的不平等。其次,反对任何形式的特权。在我国,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任何人都没有超越于法律之上或之外的权力。而特权恰恰是一种超出法律之外的权力,其存在将会损害其他公民或组织的正当权利,破坏法律平等精神。再次,平等既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涵。作为法律原则的平等和作为价值理念的平等,内涵相通,目标一致。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必须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在一起,相互促进,相互强化。

  (四)“法治”与“德治”、法律“硬规范”与礼俗“软规则”必须相辅相成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 ⋯ 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1]。法律与道德本身就具有内在统一性,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与道德的作用是相辅相成的:法律以强制的方式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刚性规范和约束,道德以劝导的方式对社会成员思想品质的提升进行柔性教化和引导;法治为社会治理提供制度基础,道德为社会治理夯实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古今中外国家治理实践积累的宝贵经验,包括道家文化在内的中国传统文化尤其倡导德法结合,这一思想传统值得我们继承和借鉴。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改革进人攻坚期和深水区,单纯运用法律或是道德,都不足以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协调各种社会矛盾。必须立足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综合运用法治和德治等多种方式。一方面,强化社会成员的规则意识、法治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学法、懂法、信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另一方面,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民道德建设,提升全社会的道德素养,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为此,必须着力建立起法律与道德相补充、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模式。第一,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的实施有时需要法律保驾护航,要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某些典型性、突出性问题中的强制和保障作用。第二,在法治过程中要体现对道德理念的价值追求、对真善美之终极价值的坚守,使“法律”与“天理”、“法律”与“良知”相融而立、相向而行,使法治获得深厚的道德根基和坚实的民意基础。第三,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要用道德的力量支撑法律的实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法治建设。

  法律和礼俗均是规范行为、协调关系、维持秩序的有效手段,只是层次和角度不同。在中国古代,“礼”是道德行为规范和文明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社会成员进行自我约束的不成文的规矩,也是治理社会和国家的软规则。同“礼”相比,“俗”更具约定俗成性和鲜明的地域性、民族性。中国是一个地域广博的多民族国家,在文明发展史中“礼”、“俗”、“法”均起到重要的维系作用。我们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同样不可忽视法律和礼俗所具有的互补作用,应该将两者统一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中。一方面,要用法律硬规范处理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尤其要对社会公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要用礼俗软规则协调属于民间层面的不同个体、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只有两方面相得益彰,才能建构起适应复杂多样的现实社会需要的治理体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过程中收到更好的成效。

  总之,道家文化蕴涵的追求公平正义、尊重客观规律、追求人人平等、主张德法兼用等法治精神,对当今法治建设仍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我们要从中挖掘出有益于现代法治建设的精神文化资源,以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更加鲜明的民族特色和更加深厚的历史根基。道家文化蕴涵的法治精神及其当代启示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L].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2]陈鼓应.老子注译及评介[M].北京:中华书局,1984.

  [3]戴望.管子校正[M].上海:世界书局,1935.

  [4]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经法[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

  [5]丁原明.黄老学论纲[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7:97.

  [6]许匡一.淮南子全译[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

  [7]郭庆藩.庄子集释[M].北京:中华书局,1961:471.

  [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57.

  [9]张德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工作报告[L].人民日报,2014一O3一O9(02).

  基金项目:2015-2016年度全国社会主义学院系统科研项目(XT201560)

  作者简介:李霞(1962一),女,安徽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哲学和宗教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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